《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探讨

作者:王礼敬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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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规》与《汽车库防火规范》
      《建规》(GBJ16—87)对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没有作出明确消防规定。《建规》第5.1.3条“建筑物的地下库、半地下库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防火分区”。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简称《汽车库防火规范》)第5.1.1条“。。。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中规定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地下契合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2000平方米。《汽车库防火规定》第5.1.2条“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即地下汽车库最大允许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达4000平方米,与《建规》规定相差8倍。《高规》(GB50045—95)中第4.1.8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根据厦门市的执行情况,地下停车库只需满足《汽车库防火规范》即可。因此,本人建议在《建规》全面修订时应增加一条:设在多层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汽车库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大呢感不受《建规》限制。
    2.多层民用建筑自备发电机是否需要设水喷雾保护
      《建规》第8.8.5条“。。。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泵站或泵房,应设备用动力,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第10.1.1条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应按一、二级负荷供电,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备用发电设备作了明确规定。当多层民用建筑内设置自备发电机时应采用灭火措施《建规》没有规定,本人认为自备发电机不管设在多层民用建筑内还是高层民用建筑内,其自身的火灾危险性都差不多的。因此本人建议参照《高规》第7.6.6条,在《建规》全面修订时增设一条:多层民用建筑内的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3.消防水泵的设置问题
      《建规》第8.6.2条“。。。九、高层工业建筑和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第8.6.3条规定“。。。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设有屋顶消防水箱的大多数建筑,一般很难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因此,从《建规》第8.6.2条可以理解为高层工业建筑和设有屋顶消防水箱的其他建筑几乎都要设置消防水泵。设有消防水泵就要设置消防水吃(因为国内大部分城市都不允许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中抽水);设有备用泵的建筑还要设置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而这一点很多城市的电力部门对多层民用建筑都难以照顾到因此还需要设置自备发电机作动力。对于大型建筑和小型建筑、重要建筑和普通都同样要求设置消防泵与《建规》第1.0.0.2条规定的“方便使用,经济合理”的精神背道而驰。在现实生活中设置临时高压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多层住宅、办公楼等大部分民用建筑都只设有屋顶消防水箱,没有设置消防水泵,《建规》第8.6.2条形同虚设。因此建议对《建规》第8.6.2条进行修改,室内临时高压消火栓给水系统以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为分界点来划分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水泵的条件。
      (1)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时,室内消防用水只需考虑10min火灾初期用水储存在屋顶消防水箱内。为了安全起见,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还需要和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相连,并设置水泵结合器。因为国内违章占道、违章搭盖情况比较严重,消防通道经常被占用,消防车有时难以在10min内到达。当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时,火灾危险性一般较小,可燃物不多,这时无需要设置初期加压稳压设备。
      (2)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时,室内除必须按规定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外,还需要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室内消防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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