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都强调,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是解决气候变化的最终手段。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也都特别强调,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技术,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气候变化减排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发达国家担心转让先进技术后会影响其国内产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10多年来,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这项义务的履行。虽然缔约方会议已经就技术转让问题做出过大量决定,但真正实现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技术以减排温室气体的案例,还没有在缔约方会议上展示过。时至今日,要求发达国家切实履行义务、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技术,依然是发展中国家的不断诉求,也是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谈判“不老”的议题。但每次谈判都非常艰难和激烈。很多发展中国家长期参加这项谈判的代表,感到非常厌倦,但是又非常无奈。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技术确实是未来发展的竞争手段。发展中国家希望发达国家转让这些具有全球环境效益的技术,发达国家虽然在政治上承诺了,但是在行动上却拖了十多年都不付诸实质性行动,到现在也没有任何迹象会改变这种状况。而对于那些具有很好经济效益的技术,要发达国家转让就会更加困难了。
    2005年7月,中国、美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和韩国六国发表了《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宣言》,这实际上是个联合技术研究和开发协定,它切中了中印等发展中国家对技术转让的需求,考虑了发展中国家对能源安全和能源效率的关切。2005年9月,中国和欧盟发表了《中国和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确定中欧将在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转让方面加强务实合作,以提高能源效率,促进低碳经济。无论是《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宣言》还是《中国和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都特别强调了先进技术合作,但这些宣言是否能够得到真正实施,还需时日检验。从到目前为止的进展看,还不能够说让人满意,至少中国方面对此寄予很高期望,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现先进技术的合作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