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公交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8
www.321jz.com
  • www.321jz.com

    sp;

      轨道交通经营者定期对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安全运营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轨道交通经营者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后,经营者应当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收取费用,并出具省级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场站建设、车辆配备、服务质量、安全措施等标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规划、标准、经营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发生自然灾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因道路改造等情况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于10日前在线路站牌上公告。 

      第四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乘客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九条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凭证。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遵循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www.321jz.com
www.321jz.com
www.321jz.com
www.321jz.com
    收藏文章:

谈谈我对本文的看法

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