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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公交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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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轨道
交通
专项
规划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
规划
以及城市轨道
交通
专项
规划
。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城市
道路
、居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
交通
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公共交通场站、换乘枢纽、公共交通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轨道
交通
设施等。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在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配置与更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
交通
倾斜。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
规划
中确定相关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
交通
规划
确定的
停车
场、车辆段、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控制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城市公共
交通
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
规划
确定的城市公共
交通
设施用地。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公共
交通
专项
规划
,建设换乘枢纽,并配套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
停车
场,配备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开设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结合城市
道路
的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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