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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公交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8
www.321j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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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
交通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城市公共
交通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城市公共交通
规划
工作滞后,各种交通方式之间还未能做到充分衔接和协调,城市交通拥堵现象普遍。二是,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公共交通线网覆盖不均衡,线路设置有待进一步优化,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被侵占或者被改变用途的情形较为严重。三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缺少相关的激励和扶持手段。四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不够规范,有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垄断经营,造成运行效率低;有的城市存在公共交通企业无序竞争,造成资源浪费。五是,公共
交通
服务质量及安全水平与群众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车况差、超载运行较为普遍,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将"公交优先"的政策落到实处,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城市公共
交通
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一是,明确规划体系和编制主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第八条)二是,确立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第九条)三是,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四是,确立规划审批的程序。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
规划
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城市轨道
交通
专项
规划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第十四条)
(二)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一是,确立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投入机制。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配置与更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第十七条)二是,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制度。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相关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
规划
确定的
停车
场、车辆段、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控制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十八条)三是,明确城市公共
交通
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一是,确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制度,明确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和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条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二是,明确线路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五条)三是,确立城市公共
交通
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制度。(第三十二条)
(四)关于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一是,确立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评议与信用档案制度。(第三十四条)二是,明确经营者责任、运营车辆要求以及司售人员服务规范。(第三十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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