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态补偿立法难在哪里?——《中国环境报》记者对话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王灿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水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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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是重行政、轻民事的不足。现实中往往不重视民事的手段,有关环保的法律中也不注意规定这种手段。这种法律的立法方式也使得民事手段缺少依托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根据我们的建议作了修订,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环境污染受害者委托,进行环境监测并如实提供监测报告,这是对重行政、轻民事的一个改变。再者,客观上还存在守法、执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的矛盾。比如总要规定对污染企业的罚款上限,甚至担心将其罚垮了会影响税收和就业。实际上,在处罚根本无法撼动违法者的情况下,环境执法自然得不到真正重视。我们的处罚原则应是,不能使违法者从违法中得到好处。我们应该树立一个观念,罚垮了不守法的污染企业,好的企业就会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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