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态补偿立法难在哪里?——《中国环境报》记者对话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王灿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水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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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对话人物

    王灿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委员,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被授予“2005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奖”,2007年被美国《时代》杂志评为“全球环境英雄”。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王灿发

    采访人 本报记者 徐琦

    点击一

    焦点关注

    生态补偿本质的理解

    关键思路  

    生态补偿体现生态服务价值

    记者:您被称作“中国第一个向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多年来您一直致力于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这样的经历对于您理解生态补偿有何启发?

    王灿发:我们成立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要是帮助那些环境污染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帮他们打官司,找证据,甚至还要垫付诉讼费。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也是为了帮助弱者,帮助那些为了生态环境牺牲了自己发展机会的人们。应该说,这两项工作有一定联系,虽然不一定是直接的关系,但同样是在帮助公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环境权益。

    但是,我们不应该将生态补偿这个概念无限泛化。补偿和赔偿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比如在一个流域内,上游建工厂污染了下游的水质,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如果这个工厂的排污行为是违法的,那么下游的居民可以要求上游给予经济上的赔偿;而如果排污行为合法,那么下游只能与上游协商关掉工厂,并补偿其为了下游生态而做出的牺牲。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补偿通常遵循主动、自愿、激励性原则;而赔偿则相对被动。另外,补偿金额灵活性强,视相关利益方协商结果而定;而赔偿金额则相对刚性,属于强制性规定。生态补偿机制和环境污染赔偿机制都是整治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两者不能偏颇。

    点击二

    焦点关注

    《水污染防治法》在生态补偿立法上的贡献

    关键思路  

    首次明确规定以财政转移支付手段进行生态补偿

    记者:您曾参与修订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它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上有何突破?我国在环境补偿机制方面立法的整体情况怎样?

    王灿发:从前,我国只有一部《森林法》涉及有关生态补偿的内容。这部法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而刚刚审议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的一项重要进步就是明确规定了生态补偿机制。此前,环保部门做了很多相关研究和课题,但一直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首先对此做了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为今后进一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对将来整个环境立法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其实,在国外也极少有专门为生态补偿制定一部法律的先例,而大多是将生态补偿的理念融于资源环境相关法律中。在中国也同样如此。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贯彻了实行生态补偿的观念。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将通过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四大区域、领域开展试点工作,建立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法模式,推动相关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奠定基础。

    点击三

    焦点关注

    立法对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作用

    关键思路  

    在国家层面形成生态补偿的总体设计

    记者:针对生态补偿的立法,将对推进生态补偿形成制度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王灿发:由于环境利益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在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环境利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缺乏保护的经济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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