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工矿废弃地恢复工程。严格执行矿产开发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大废弃矿山整治力度,推进矿山开发与环境恢复同步化。到2010年基本完成苏南矿山环境治理,其他地区受破坏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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