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水资源管理模式
英国国土面积24.4万km2,人口5600万人,平均年降水量1000~1100mm,全国降水量年际、年内分配比较均匀。因此,英国水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供水和水环境保护。英国的供水水源大部分为地表水,地下水在总供水量中占30%左右,并有逐年减少的趋势。
1英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及其机构设置
20世纪,英国水资源经历了从地方分散管理到流域统一管理的历史演变,目前定型于中央对水资源的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水务私有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央依法对水资源进行政府宏观调控,通过环境署发放取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实行水权分配、取水量管理、污水排放和河流水质控制;通过水服务办公室颁布费率标准,确定水价;通过饮用水监督委员会制定生活水质标准、实施水质监督。私营供水公司在分配到水权与水量的基础上,在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在服务范围内实行水务一体化经营和管理。
在英国,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中央级政府部门主要有3个:农业、渔业和食品部,环境、运输和区域部,科技教育部。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主要负责农业灌溉排水等,并负责提供中央防洪经费。环境、运输和区域部主要负责制定全国水政策、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水资源,最终裁定有关水事矛盾,监督取水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等。科技教育部主要负责有关水利方面的科研教育活动。
政府水资源管理执行部门主要有国家环境署、饮用水监督委员会、水服务办公室、水事矛盾仲裁委员会。
①国家环境署。它负有发放取水和排污许可证、制定并实施取水排污和环境保护政策和计划、制定国家防洪规划和组织安排防洪工程建设、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等职能。
英国从60年代起即开始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先是由流域水务局发放,后由环境署代表政府统一发放,先后共发放了48000份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期限一般为25年,但现在取水许可证的年限在逐渐缩短。1995年环境法出台后,国家环境署不仅发放取水许可证,而且发放排污许可证,污水处理不达标准不允许排放。1999~2000年度,国家环境署共批准了约4000余个排污许可证。国家环境署除了实施水资源政府管理外还拥有和运营直属工程。
国家环境署实行管理成本与收入平衡的原则,每年预算约6亿英镑(2000年为6.24亿英镑),主要来源于防洪税收、取水许可证及环保收费、政府拨款和有关项目的合作费用等。
②水服务办公室。水服务办公室通过控制水公司上限收入等手段代表政府对供水企业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监督供水公司履行水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同时,制定合理的水价,保护供水公司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水服务办公室主任由国务大臣任命,全权负责水服务办公室的工作,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预和支配。主任每届任期为5年。
水服务办公室起着沟通供水公司和用水户的桥梁作用。一方面在保证供水公司履行其法律规定职责的同时,保证供水公司可靠且合理的收入和利润;另一方面,水服务办公室要确保用水户的利益不受损害。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供水公司的服务质量(含水质和服务)达到规定的标准;二是通过限制水价确保用户所支付的水费合理。
③饮用水监督委员会。饮用水监督委员会是环境、运输和区域部的一个职能部门,代表政府提出饮用水的水质参数,制定饮用水水质政策和检测标准,检查供水公司的水质检测系统,提供有关技术咨询以及与欧共体的谈判等。
除了上述3个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外,还有一个消费者委员会。它由当地政界人士和普通用户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和调解消费者和供水公司间的纠纷。它隶属于水服务办公室,但又保持相对独立,只有当纠纷无法协调解决时,才移交水服务办公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