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与水市场研究综述

作者:水利部政…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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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0月22日,汪恕诚部长在中国水利学会第一届学术年会暨七届二次理事会上作了《水权和水市场---谈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的重要论述。汪部长讲话发表后,立即在水利系统乃至社会上引起反响,各界人士分别发表文章,从不同角度展开讨论。2001年2月10日,《中国水利报》登载了浙江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消息和调研报告,《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纷纷报道这一消息,进一步在社会上引起了更大关注,许多专家、学者、记者通过报刊,或开会研讨等各种方式对水权与水市场发表看法。

    大家普遍认为,水资源紧缺已经成为21世纪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通过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水权制度,明晰水资源产权,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一个利用市场手段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水市场,是实现我国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水的利用从低效益的经济领域向高效益的经济领域调整;有利于推进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调整供需矛盾;有利于增加水利投入,推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水权和水市场的讨论和实践,既是水利改革适应市场机制的需要,同时也是水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为进一步促进水权、水市场方面的理论探讨,现将近期讨论中的主要观点及实践探索情况综述如下:

    主要观点

    一、关于水权

    讨论中普遍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用计划手段配置资源,水资源产权主体混乱,缺乏流转制度,是水资源配置效益低下的关键原因。随着水资源紧缺的日益严重,各国包括市场经济国家都普遍通过立法规定水资源为公共所有,并完善水权制度,实行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转让等,以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

    水权,也称水资源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从民法意义上来讲,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它包括4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水资源产权,或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决定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主体是国家,对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使决定了中央政府可以主导流域内地区间水的分配,可以实施跨流域和跨地区之间的调水工程,可以采取行政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来保护、管理水资源。国家可以通过行使使用收益权,通过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而将使用权转让给市场主体,并可以允许市场主体依法进行使用权的有偿流转。

    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多渠道、多层次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权、产权管理,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转让,有利于促进经营者和使用者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因此建立水权制度是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

    有专家提出水权包括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利,人们的基本生活用水是一种基本权利,水资源的所有权和分配权是一种政治权力,水权同时包括经营权,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利。

    二、关于水市场和水权转让

    1.建立水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就必须有效地推进水市场的建立,并使其不断完善。长期以来,我国的水资源配置一直采用计划经济的手段。因权属不明确,交易难以实现,市场也就没有形成。水资源开发利用主体在资源的使用上往往以"取水最大化"为目标,使资源浪费与短缺并存,人与环境争夺资源而带来严重的生态问题。造成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在用水上的矛盾。要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就要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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