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照明节能设计的考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智能建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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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电气节能的法律、法规与标准的学习与执行
(1)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1日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2006年1月1日生效。
(4)部门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营业规则》2005年2月28日起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起执行。
(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7)《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10-6。
(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9)《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采暖居住部分。
(1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程》JGJ/T16-92。
(1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GJJ45-91。
(1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节能篇2007年。
注:(6)、(8)、(9)、(10)、(11)、(12)等标准为常用标准。
2、节能标准的特点与要求
(1)《节能法》在二十六条条文中规定“生产节能”的产品单位,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志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产品节能制造标准又规定了对三部分能效、限定、评价的要求。
①能效等级:有国际先进产品等级、国内先进产品等级或高效等级。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的产品可以取得“节能认证”标志,能效低于限定值以下的为淘汰产品。
②能效限定值:这是国家对生产厂家的产品最低能效值的要求。能效值低就属国家的淘汰产品,禁止在市场上出售。
③节能评价要求:属于推荐性的指标,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
(2)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照明节能”一节规定了照明节能设计的评价标准,这个标准是以照明功率密度值(LPD)计算,单位是W/m2。照明功率密度值又分“现行值”和“目标值”来执行。现行值是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为“能效限定指标”,具有施行的强制性,它评价照明设计节能是否“合格”或“达标”。目标值执行日期由主管部门决定,作为节能“推荐性指标”,它是目前要求比较高的节能标准,是评价优秀节能设计的依据。
①LPD值的计算。它是规定一个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最大允许值,设计中实际计算的LPD值不应超过标准规定值。
计算公式如下:
LPD=■=■(W/m2)(1)
式(1)中,P—单个光源的输入功率(包括配套的镇流器,W);
PL—单个光源的额定功率(W);
PB—光源配套镇流器的功率损耗(W);
S—房间或场所的面积(m2).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按使用条件逐个确定房间或场所的[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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