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住宅无障碍设施设计的必要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智能建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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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障碍设施的产生   20世纪初期,由于人道主义的呼唤,建筑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无障碍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无障碍设计(barrierfreede  sign)这个概念名称始见于1974年,是联合国组织提出的设计新主张。其强调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一切有关人类衣食住行的公共空间环境以及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都必须充分考虑具有不同程度生理伤残缺陷者和正常活动能力衰退者(如残疾人、老年人)的使用需求,配备能够应答、满足这些需求的服务功能与装置,营造一个充满爱与关怀、切实保障人类安全、方便、舒适的现代生活环境。   无障碍设计首先在都市建筑交通、公共环境设施设备以及指示系统中得以体现,例如步行道上为盲人铺设的走道、触觉指示地图,为乘坐轮椅者专设的卫生间、公用电话、兼有视听双重操作向导的银行自助存取款机等,进而扩展到工作、生活、娱乐中使用的各种器具。几十年来,这一设计主张从关爱人类弱势群众的视点出发,以更高层次的理想目标推动着设计的发展与进步,使人类创造的产品更趋于合理、亲切、人性化。   我国最早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是1985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残疾人事业、老龄事业等各项社会事业不断发展而引入我国城市公共设计建设中,是一项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权益,方便他们日常出行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其重要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各有关部门的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从无到有,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大大方便了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方便出行。     2、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人员生活的重要措施。同时它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城市发展与国际形象。温家宝总理曾指出:建设无障碍设施,是为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方便的重要措施,是现代城市建设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文明工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龄化趋势不仅给家庭结构和社会生活带来一系列新的变化,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对于这样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全国上下都要充分认识,并积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做好制度安排,完成政策法规,以及物质设施和环境等各方面的准备,搞好无障碍设施就是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而作的一项环境;隹备。据统计,我60岁以上残疾老年人占残疾总人数的39,72%。老年人由于其生理机能的变化,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出行就越来越迫切需要方便实用的无障碍设施;我国还有600万残疾人,他们不仅应该享有和健全人一样的劳动与就业的权利,而且也应该享有自主生活和工作的权利,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就是他们正常行动的基础;此外,我国现有14岁以下的儿童近3亿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也可以保证孩子们健康的成长,避免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情。由此可见,无障碍设施建设将惠泽每一个家庭和个人,泽及全社会,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3、我国住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势在必行   住宅在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住宅建设也与其他各项事业一样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解决住房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百业待兴的情况下,国家不可能倾注足够的资金立即达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只能投入限额资金,力求增加建房的数量,逐步改   善住房紧缺的局面,因此解放初期营造的住宅大都忽视实用功能,多是些“睡眠型房屋”,甚至还有大量的简易楼群“应运而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生活内容日趋丰富、多彩,时代又赋予了住宅建筑深刻的内涵。住宅的用途除作为人的栖身之  处外,它还是进行文化交流、学习、休闲娱乐、社交活动的基地,同时对特殊职业的人群来说,住宅还是工作、科研和创作的辅助场所。而且住宅的功能远不止这些,它还要满足年龄不同、健康状况不同的人群的特殊要求,因此,这就涉及到满足社会上为数众多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对住宅的无障碍设施的特殊要求。   残疾人在家庭中停留的时间相对要长一些,因此如果只在社会的大环境中实施无障碍,而对残疾人家庭的小环境不予考虑,这样就会给残疾人的生活带来不可想象的困难,使他们因空间狭小或某些设施的障碍,而失去部分生活自理能力,这势必给家庭和社会造成负担。因此,住房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是有利于社会的好事。   无障碍住宅对于老年人同样迫切需要。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新建或者改造成的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与活动的配套设施”,这是我们的国家从法律上给与老年人居住权益的社会保障。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近期对老年人的福利事业不可能有过多地投入(如大量兴建各类不同档次的老年公寓、养老院的集中养老机构用房),况且这种养老方式会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经济付出,因此,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老年人养老提倡以家庭养老为主,而这与世界上普遍主张  ”让老年人尽可能长时间的生活在自己家里”的道德观点达成了共识,家庭养老模式也正迎合多数老年人愿与晚辈团聚的心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老年人愿与晚辈同在一套居室内共住。老年人愿有自己的住房,与子女能够毗邻或较近距离居住,以便经常往来并得到子女的照顾。如不具备分居的条件,则住宅设计不能局限于几个居室的问题,还应考虑到二代人或三代人在生活习惯、娱乐方式、行动规律的差异。为此,如何满足老年人对无障碍住宅与日俱增的需求,如何从住宅设施上设置适合老年人的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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