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建筑电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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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

    1.1 工程勘察设计中必须执行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1.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1)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2)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1.1.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1.1.3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1.1.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1.5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1.2 工程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2.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1.2.3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4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2.5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6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1.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3.1 基本概念

    1.3.1.1 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是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3.1.2 项目法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1.3.1.3 项目经理---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1.3.2 招标投标活动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国家制订了《招投标法》。

    1.3.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3.2.2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3.2.3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3.2.4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3.2.5 投标人应遵守: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3.3 工程项目总承包与分包

    1.3.3.1 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1.3.3.2 项目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项目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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