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指出,许多地区的“十一五”规划并不符合全国的能源形势,他们的能源消费总量是没有底数的。如果按照各地区的规划去做,“十一五”的能源消费总量就控制不住,会使能源供应和环境状况更加恶化。
3.“十一五”的GDP预期增长速度所以必须低于“十五”,也还基于以下的情况:
“十一五”时期的经济基数比“十五”扩大了0.57倍,“十五”期间GDP增长1%,按2000年不变价格计算接近1000亿元;“十一五”增长1%,同样按2000年不变价格计算是1570亿元,按2005年价格计算是1800亿元。基数扩大了,增长的难度也大了。
“十五”期间,一些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的增长速度几倍于“九五”,“十一五”期间不可能保持这么高的速度。这些产品产量的增长速度降下来,整个“十一五”的增长速度就保持不住“十五”的水平。
许多地区的“十一五”规划,显然没有考虑全国的这些情况,把增长速度定高了。
4.全国的“十一五”规划已提出推进四类主体功能区的建设:
优化开发区域,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这类区域要改变依靠大量占用土地、大量消耗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模式,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提升参与全球分工与竞争的层次。这里规定,这类区域要“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而不应再把增长速度放在首位。
重点开发区域,指资源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这类区域要充实基础设施,改善投资创业环境,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经济规模。这里虽然没有提出有效利用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但同样要注意这个问题,避免走优化开发区过去走过的老路,是不言自明的。
限制开发区域,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这类地区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这里规定,这类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而不应再是开发优先。
禁止开发区域,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这类区域要实行强制性保护,限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这里规定,这类区域要依法实行“强制保护”,而不应再是可保护可不保护。
这四类主体功能区域的划定,是我国长期规划的一大进步,完全符合科学发展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和谐社会要求。一些地区制定的“十一五”规划,并没有来得及思考这四类功能区域划定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实施的部署,属于优化开发区域内该把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的没有放在首位,属于限制开发区域内要坚持保护优先的没有坚持保护优先,属于禁止开发区域内该实行强制保护的没有强制保护。不然,一些地县怎么能不分区域把GDP增速都定那么高呢?因此,这些地区应当根据全国规划引导的方向,重新修改本地区的“十一五”规划,使之符合这四类功能区域的要求。
5.“十一五”不能再依靠高投入支撑高增长。从这一点看,许多地区的规划是不可行的。
就全国来说,当前消费品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投资品的生产能力有些也已经过剩,“十一五”再大量投入,各自为战,会使这种过剩的状况更趋严重。生产分散在各地区,但销售要到全国。全国市场容纳不下,国际市场再容纳不下,地区的生产能力将难以维持。对市场不作具体分析就进行生产建设,那是盲目的。
“十五”期间已经出现了投资和消费的关系不协调。投资率,2000年为36.4%,2004年上升到44.2%;消费率,2000年为61.1%, 2004年下降到53%;其中居民消费率由48%下降为41.4%。“十一五”的任务是把投资率降下来,使消费率特别是居民消费率得以提高。“十一五”如果投资控制不住,消费率提高不上来,那扩大起来的生产能力更无法消化。
投资的密集,也不利于就业的增加,这已为实践所证明。
我们的口号是转变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高投入支撑高增长,依然是粗放型的增长方式,走的依然是过了时的道路。这种工业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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